下班后接小孩时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 发布时间:2010-09-09 浏览 .. 人次
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名女职工在今年4月20日下班后接小孩时,在学校门口横穿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伤,造成骨折。现这名职工在家养伤,她的家属来单位,要求按照工伤处理。对此我们单位有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这名职工下班如果是直接回家,在路上发生车祸理所应当按照工伤处理,但她是去接孩子的路上受伤,就不应享受工伤待遇;另一些人认为,这名职工每天都担负着接送小孩上学的任务,她的上下班路线也是很固定和一致的,这种实际情况不仅在她身上,其他员工也有,也应考虑在工伤处理范围内。对于这两种意见,请问:我单位应采取哪种处理意见,才能符合法律要求?
江 苏宣宜兴
宣宜兴先生: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女职工受伤为机动车事故所致,现在的关键在于接送孩子上下学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由此才可判断是否能认定为工伤。目前,在理解并处理“上下班途中”事故时,各地已不再简单理解为职工从工作场所直接到住所之间的路途,还可包括上下班顺便接送孩子途中;为更快到达工作单位或回家,搭乘他人车辆上下班而绕道;因修路原因所致改道而绕道等多种情况。由此可见,贵单位这名女职工日常担任接送孩子上下学任务,她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了接送孩子的路线,在这条线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按照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