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发布时间:2012-05-14 浏览 .. 人次
问题提出:损失的现实性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2012年1月20日介绍,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幅度为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调整水平将更高;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都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这是广大退休人员的福音。但在实践中,某位公民是否应当以及可否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则可能存在争议。如果法律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的处断依据,他就很难享受到社会保障的这一福音了。
如某男性参保人出生于1951年12月1日,则实践中多认定其于2011年12月1日满60周岁,人社部门通常于2011年11月份审批同意其于2011年12月1日退休,并于2012年1月开始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那么该人员就不能享受该次养老金调整。
又如,某男性参保人员出生于1951年11月30日,实践中,人社部门可能于2011年12月的某一日审批同意其退休,并自2012年1月起给其发放养老金。该人员亦不能享受该次养老金调整。
虽然参保人于2011年11月以前较早时间即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种种原因,如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对退休时间有异议不同意申报退休,因档案材料不全身份资料有异议等导致未及时办理审批,因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积极甚至故意拖延导致未及时办理退休,如果最后都是2011年12月才最终办成退休,并至2012年1月才正式领取养老金,不仅会导致参保人一定时间(达到退休年龄时至实际享受养老金时)不能享受养老金,亦将因不能参与此次养老金调整,而遭受养老金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可能在以后的时间里呈不断扩大之势,因为之后的养老金调整可能都会与其养老金领取时间有关。
按月领取和享受基本养老金是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也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根据目前政策规定,参保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在实践中,参保人符合这两个条件,未必就能享受到基本养老金。实践中多对退休实行审批制度,由于审批时间等问题,参保人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而未能及时享受到基本养老金的情形时有发生。养老金究竟应从符合前述条件时发放,还是从审批次月起发放,应当予以明确。
“退而不休”当休矣
某省规定: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除个别已经取消行政审批之外,未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即便参保人在实质上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会拒绝发放基本养老金。针对上述规定,有一个问题必须给出明确的答案:审批退休和享受基本养老金是否是同一的,即人社部门审批退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就必须发放基本养老金?上述规定给出了否定性回答。这一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按照我国现行退休审批制度,退休的审批和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是同一的,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同意退休,参保人即有权利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也有义务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五条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6号文规定了“退休”的两种后果: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这个规定既不严谨,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退休的概念。按照26号文,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也不能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因此严格说,即不享受基本养老金。从实践来看,参保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行政部门不会审批同意其“退休”,当然就谈不上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问题。从概念来看,退休是指职工因年老等而离开工作岗位,按期领取生活费用。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却仍称之为“退休”是不恰当的。38号文对此的表述就更为准确了,它只规定“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没有称这种情形也属于退休。
退休就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并领取养老金。在《社会保险法》之前,病退年龄也是一种法定的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达到病退年龄,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该养老金可以“打折”,但不能剥夺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一方面同意参保人“退休”,另一方面却又不给其发放养老金,是不恰当的。《社会保险法》取消了病退制度,设立了病残津贴制度,虽然该具体制度还没有出台,但毫无疑问,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而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养老金始于养老而非审批
目前养老金从何时开始发放?实践中绝大多数都是从审批同意退休之次月开始发放。延期审批退休的,由相应责任主体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第十九条规定: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批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计算原因,造成延误审批或养老待遇计算错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纠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纠正结论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因企业、个人原因造成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失实导致养老待遇计算错误或者延误审批的,从劳动保障部门纠正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之前差额不补发,但多领的养老金应追回。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审批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承担责任。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第十条规定: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从审批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对退休人员的权益影响是很大的。将导致一些人晚享受养老金,有的人因此无法享受待遇调整。《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由于退休时间是确定的,不管因何种原因导致退休审批延迟,均从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发放养老金更为公平。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养老金享受条件,即应当享受基本养老金。即使有先行审批这一前置条件,该条件并非享受养老金的实质条件,不能依此限制或剥夺参保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权益。审批行为在实质上不应影响参保人的养老金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