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 .. 人次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是国家政策性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同于商业保险),是在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前提下,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给予大额补助,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及门诊规定病种统筹的一种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郑州市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驻郑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应当自户籍迁入本市后满两年,且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四)在郑州市上学的农民工子女。
三、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费(元/年) | 商业补充保险费(元/年) | 个人缴费合计(元/年) | |
新生婴儿 | 20 | 10 | 30 | |
新生婴儿低保或重度残疾居民 | - | 10 | 10 | |
18周岁以下居民 | 20 | 10 | 30 | |
18周岁以下低保或重度残疾儿童 | - | 10 | 10 | |
18周岁及以上居民 | 150 | 30 | 180 | |
18周岁及以上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 | - | 30 | 30 | |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90 | 30 | 120 | |
全日制在校 大中专学生 | 普通学生 | 20 | 10 | 30 |
低保或重度残疾学生 | - | 10 | 10 |
首次参保人员免费制医保卡。
四、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可享受的待遇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再划拨个人帐户,按50元/人、年的标准建立居民门诊统筹基金。居民持医保卡在我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级、市级定点医院就医,且仅限于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和甲类医疗服务设施产生的门诊费用,可直接在医院报销(未持卡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60%、区级定点医院50%、市级定点医院40%。门诊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人、年,不设起伏线,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参保大中专学生的门诊统筹费用为50元/人、年,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院校实际参保人数统一拨付给院校,由院校统一管理和使用,参保学生每年至少可报销50元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及上限由院校规定。
(二)门诊规定病种报销
门诊规定病种报销是指参保居民患有重大疾病时,除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外,还可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报销。居民医保重大疾病有以下十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精神分裂症、血友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和帕金森氏病;报销范围他报销比例与额度另有规定。
(三)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必须持医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直接结算;如因未制出卡而生育的,请于每年的6月15日—19日到医保中心生育科申请手工报销;如有卡而没有进行持卡结算的和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顺产800元;剖腹产1500元。
(四)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给予报销,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 类别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商业补充保险待遇 | 一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元/年) | |||
起付标准(元) | 支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元/年) | 支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元/年) | ||
一类/区级 | 300(200) | 75% | 60000 | 75% | 80000 | 140000 |
二类/市级 | 600 | 70% | 70% | |||
三类/省级 | 900 | 65% | 65% |
另居民符合异地就医规定异地住院,学生寒暑假在原籍住院、实习期在实习地住院、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而住院等发生的住院费用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五、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居民新参保的办理: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一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到户口所属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续费时间:每年7月1日—12月20日
续费地点:郑州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用)。
(三)大中专学生参保以院校为单位,由院校统一组织办理新参保和续费手续,院校负责代收代缴医保费,发放医保卡等。原郑州市区户籍学生,如在家庭或以前学校办理过医保并有医保卡(个人信息完全正确一致的),直接由学校办理转移,转为学生医保,不再制卡。
六、参保人员责任
参保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咨询电话:12333(以上政策为摘录,遇有政策调整以执行文件为准,居民可就近咨询社区医保工作人员)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局宣
二○一四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