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2-09 浏览 .. 人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安全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及“涉密信息不准上互联网的规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拟公开的重大信息需经会议讨论、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要加强对保密技术知识和保密技术法规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保密意识。
接入政务内网的计算机必须是单机或进行物理隔离,以确保机密资料信息不泄露。
发布信息的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专用,严禁他人用作其他用途,以防病毒侵入。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各处室、各单位经办人负责填写初审表并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主管领导审签,最后由局长签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 在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十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出现泄密问题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